經依法審理查明,2012年8月,被告人權某良通過其親戚羅某生租到唐某春位于龍南縣龍騰新村338號的一棟樓房,并以羅某生的名義于同年9月25日登記成立“龍南縣海良塑料制品廠”,同時權某良出資40萬元,被告人謝某林出資10萬元,合伙經營。同年10月份開始,被告人權某良伙同謝某林購買生產設備及原材料,未經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、寶潔有限公司、聯(lián)合利華有限公司等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,購買、使用其假冒注冊商標,擅自生產、銷售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品牌洗發(fā)水、沐浴露塑料瓶或成品,銷往廣東等地。